今天是:
详细信息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  发布日期:2017/8/30  该信息被查阅2383次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内设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2016年7月26日如皋市慈善基金会
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如皋市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市基金会)专项(冠名)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如皋市慈善基金会章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冠名)基金是指由发起人以扶贫济困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市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约定用途,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鼓励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发起人向市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冠名)基金包括定向(域地、单位)捐助基金、定项(项目、工程)捐助基金、冠名基金、合作基金(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市基金会合作劝募的基金)、微公益基金及慈善信托基金等。
    第五条 设立“冠名”基金的创始基金一般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设立“定向”、“定项”基金的标的创始基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微公益”基金起捐数不少于1万元。
    第六条 合作基金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向市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二)专项基金章程或管理办法;
    (三)发起人单位法人登记证(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七条 市基金会应与专项(冠名)基金、合作基金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二)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三)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四)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
    (五)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六)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七) 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发起人或捐赠人与市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九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市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市基金会”全称,开展项目活动时可使用经市基金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 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按约定及时兑现捐赠款。但因捐赠人在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市基金会或者接受捐赠的人谅解同意并解除协议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第十一条 市基金会接受的定向、定项、冠名、微公益捐赠和慈善信托基金应当确保公益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市基金会的专项基金:
    (一)对捐赠人(方)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如以受益单位人员福利、福利型奖金、变相型福利为内容)的赠与;
    (二)捐赠人(方)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
    (三)受赠财产未经市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方)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捐赠;
    (四)捐赠人(方)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与受益人 (方) 的单位(个人)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捐赠;
    (五)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方作为受助方的捐赠。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公益用途是指扶贫、济困、安老、救孤、恤病、优抚、助残及因灾和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的特困家庭用于生产、生活的救济、救助;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及按照《慈善法》、市基金会《章程》规定,在协议中约定的其他资助。
    第十三条 专项(冠名)基金的受益人应当为捐赠方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专项基金用于特困人员助医、助学、助残、济困的资助,由受助个人提出申请,经发起人、捐赠人(方)审查并签署资助意见后,由市基金会审核批准付款。
    第十四条 专项(冠名)基金用于公益性事业建设的资助,由受助单位提出申请,附项目(课题)可行性论证报告书或项目立项书(副件),经发起人、捐赠人(方)初审同意后,上报市基金会审核批准付款。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施完成后,须报送项目验收报告书和资金审计报告书。
    第十五条 专项(冠名)基金按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由市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审核审批。其中50万元以上的公益项目资助,由市基金会理事长会议研究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经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冠名)基金使用范围和使用手续不符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市基金会不得批准付款并可即时或在接到申请后的五日内告之退回。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基金发起人(方)在组织吸纳社会捐款时,必须向市基金会领取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在收到捐赠款后的当月内须将接受的社会捐款和物资变现款全额缴入市基金会帐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类基金的创始基金和续增基金,由市基金会按实际到账数开具“捐赠票据”,并在市基金会基金账户内,开设专项基金科目记帐,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市基金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市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市基金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受益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慈善财产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情形的,市基金会会同捐赠人要求其改正;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捐赠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受益人返还财产。
    第二十一条 市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直接宣传、促销、销售捐赠人(方)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捐赠人(方)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捐赠人(方)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基金会按照与捐赠人(方)订立的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受赠财产。如需改变用途,应当征得捐赠人(方)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按照市基金会的宗旨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专项(冠名)基金捐赠人(方)不得有损害市基金会声誉的行为,或借市基金会的名誉开展不适当的活动。如有违反,市基金会有权终止专项(冠名)基金的运作直至取消专项(冠名)基金的设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镇(区、街道)募捐基金、合作基金和其他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出资设立的专项(冠名)基金,应当积极参加全市性慈善公益活动,搞好项目合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市基金会签订的专项(冠名)基金协议书继续有效。其中在基金使用范围、基金管理方面如有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由市基金会与捐赠人(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有未尽事宜或与《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市基金会章程不相一致时,以《慈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市基金会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如皋市慈善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试行。
 
 
 

 

 
 ·慈善新闻
 ·慈善动态
 ·慈善项目
 
  友情链接
 

扫码捐赠
Copyright © 2008 www.rgcsh.com All Right Reserved.   访问统计:
版权所有:如皋市慈善基金会(www.rgcsh.com)  [网站管理]
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如城街道观风路1号 邮政编码:226500 电话:0513-87658444
收款单位1: 如皋市慈善基金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帐号:3200 1647 2360 5250 5280
收款单位2:如皋市慈善会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 帐号: 3200 1647 2360 5111 8044